(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余岚与李晓干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岚,李晓干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943号原告余岚,女,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晓干,男,195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岚与被告李晓干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岚于二○一五年四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余岚负担。审判员 巫 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雷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