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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井尚东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尚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井尚东,男,1992年6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井尚东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井尚东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井尚东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尚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井尚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誉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於垚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