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执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青岛新城市安居物业管理中心与张德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173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新城市安居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172号。法定代表人朱先良,经理。被执行人张德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新城市安居物业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张德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49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出具的(2014)即民初字第19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波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月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