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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刑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方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庐刑初字第0017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男,1992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2014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押合肥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唐长生,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庐阳检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及其辩护人唐长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700元。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方某系初犯;退赔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宽处罚,建议法庭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方某化名“方瑞”,冒充在上海市服役的现役武警军官,通过“陌陌”网上聊天软件认识被害人高某。此后,方某以谈恋爱为幌子,多次与高某发生性关系,并骗取高某钱款人民币127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11月2日,方某在合肥市宿州路步行街鼓楼商场,看中一块天梭1853型手表,遂要求高某帮其购买,并许诺次日还款,高某信以为真,通过信用卡刷卡方式付款5300元为其购买了手表,方某取得手表后,并未如期偿还欠款给高某。2、2014年11月3日,方某以还钱给需要做阑尾炎手术的战友为由,向高某“借款”6000元,高某信以为真,将自己银行卡内所有现金5900元全部取出交给方某,方某得款后不久,即谎称回部队,躲避高某。3、2014年11月14日,方某谎称从部队请假回来见高某并向其借款,高某信以为真,在合肥市义井路附近一家建设银行取款1500元交给方某,方某得款后不久,不再主动联系高某。2014年11月27日,高某从方某妻子处得知方某已婚,并非军人,在向方某索要债务无果的情况下,于2014年12月3日报警。公安侦查人员于2014年12月19日在合肥市庐阳区合瓦路一网吧内将方某抓获。归案后,侦查人员依法从方某处扣押了赃物手表。案发后,方某亲属代其退赔人民币12700元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高某的报案材料及其陈述笔某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聊天信息;归案经过材料、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与被告人方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现役武警军人进行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700元,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庭审中,被告人方某自愿认罪,其亲属已代其退赔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方某系初犯;退赔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建议法庭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二、对于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赃物天梭1853手表1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良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健美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