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祝某、姚某重婚罪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姚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利刑初字第00138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某,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2014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阜王路派出所抓获,2015年1月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姚某,女,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女,户籍地:河南省淮滨县,住阜阳市颍州区。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犯重婚罪到利辛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公诉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姚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3月2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蒙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某、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祝某于2004年10月8日与李某在利辛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后,祝某在未与妻子李某离婚的情况下,又与姚某以夫妻名义在阜阳市颍州区共同生活,二人并于2013年4月生育一子。2014年以后,被告人姚某在明知祝某有配偶未离婚的情况下,仍与其一起生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祝某、姚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以重婚罪对被告人祝某、姚某定罪量刑。被告人祝某、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祝某于2004年10月8日与李某在利辛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后,祝某在未与妻子李某离婚的情况下,又与姚某以夫妻名义在阜阳市颍州区共同生活,二人并于2013年4月生育一子。2014年以后,被告人姚某在明知祝某有配偶未离婚的情况下,仍与其一起生活。案发后,被告人祝某已与李某离婚,并取得李某的谅解。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姚某于2015年1月14日主动到利辛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结婚证明、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明、谅解书、收条、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祝某、姚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姚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共同生有一子,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祝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与其妻离婚,并已取得了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祝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姚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祝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被告人姚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凡 楠人民陪审员 程 侠人民陪审员 巩晓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