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仁与周艳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988号原告李仁,男,56岁。被告周艳学,男,36岁。原告李仁与被告周艳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连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艳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仁诉称,2011年5月10日我在东风镇章古台村为被告打井一眼,约定工钱2,000.00元,被告当时付款100.00元,剩余1,900.00元,被告为我出具欠据一枚,说过几天就给我钱。但此款经我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打井款1,900.00元。被告周艳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0日原告为被告打井一眼,价值2,000.00元,当时付款100.00元。尾欠1,9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有被告签名的欠据一枚,该欠据来源合法,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打井款的事实,且被告在答辩期内对欠款事实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打井后,被告应按约定支付打井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艳学给付原告李仁打井款1,9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周艳学负担。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人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连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贾俊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