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4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素军与陈明杰、常燕、李剑、路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军,陈明杰,常燕,李剑,路东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450-1号原告:刘素军。被告:陈明杰。被告:常燕。被告:李剑。被告:路东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素军与被告陈明杰、常燕、李剑、路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素军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陈明杰、常燕、李剑、路东升价值4122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素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明杰、常燕、李剑、路东升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122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