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2015)宾执字第214号王家祥申请执行陈德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祥,陈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王家祥。被执行人陈德成。本院在执行王家祥申请执行陈德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陈德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德成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德成已于2015年3月31日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完毕全部义务,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阳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一初字第1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邵健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