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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2015)宾执字第214号王家祥申请执行陈德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祥,陈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王家祥。被执行人陈德成。本院在执行王家祥申请执行陈德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陈德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德成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德成已于2015年3月31日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完毕全部义务,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阳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一初字第1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邵健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