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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8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魏福庆与余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福庆,余君,孔庆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880-1号申请执行人魏福庆,居民。被执行孔静,居民。被执行人余君,居民。被执行人孔庆朋,居民。本院在执行魏福庆与孔静、余君、孔庆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4)平民初字第4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余君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余君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账户上的11000元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贵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