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遵执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钢与肖林华、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钢,肖林华,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执字第1143号申请执行人:王钢,现住迁安市。被执行人:肖林华,现住四川省。被执行人:林平,现住四川省。申请执行人王钢与被执行人肖林华、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遵民初字第3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582万元,执行费299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遵民初字第3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姜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