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执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钢与肖林华、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钢,肖林华,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执字第1143号申请执行人:王钢,现住迁安市。被执行人:肖林华,现住四川省。被执行人:林平,现住四川省。申请执行人王钢与被执行人肖林华、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遵民初字第3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582万元,执行费299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遵民初字第3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姜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