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渭执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韩红旗与李存法,李小忠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红旗,李存法,李小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渭执字第00491号申请执行人韩红旗,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存法,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小忠,男,汉族,系李存法之子。韩红旗与李存法,李小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1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存法、李小忠未按上述生效判决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韩红旗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1972.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同年11月18日前自觉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存法、李小忠未履行。执行中,经查:双方当事人经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韩红旗放弃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1784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李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贾春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