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郭志全与冷继云、付太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全,冷继云,付太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7号原告郭志全。委托代理人李广耀,青州昭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冷继云。被告付太臻。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全与被告冷继云、付太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志全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910元,由原告郭志全负担。审 判 长 张恩厚人民陪审员 王少帅人民陪审员 张树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文桂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