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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行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尤本利与泗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本利,泗县房地产管理局,尤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泗行初字第00027号原告:尤本利。被告:泗县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韩修华,该局局长。第三人:尤赛男。法定代理人:曹莉莉。原告尤本利诉被告泗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原告尤本利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提出本案审理需以176423号房产证审理结果为依据,等该案审理结束后再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本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尤本利承担。审 判 长  单 威审 判 员  房 强人民陪审员  孙艳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