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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衡东腾达土木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雷付清劳动争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东腾达土木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雷付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11号原告衡东腾达土木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秋谷,董事长。被告雷付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衡东腾达土木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雷付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衡东腾达土木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衡东腾达土木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东腾达土木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林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