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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民二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余永高与戴卫明、杨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永高,戴卫明,杨非,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二初字第00036号原告余永高,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被告戴卫明,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杨非,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被告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卫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永高与被告戴卫明、杨非、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永高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余永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永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57元减半收取计14228.50元,由原告余永高负担。审 判 长  胡美琴审 判 员  周扬洲人民陪审员  张亮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