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民二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余永高与戴卫明、杨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永高,戴卫明,杨非,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二初字第00036号原告余永高,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被告戴卫明,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杨非,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被告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卫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永高与被告戴卫明、杨非、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永高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余永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永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57元减半收取计14228.50元,由原告余永高负担。审 判 长 胡美琴审 判 员 周扬洲人民陪审员 张亮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