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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倪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835号原告倪某,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被告王某,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倪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审判员  鲍梅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查如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