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琨与被告刘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琨,刘生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657号原告王琨,女,汉族,1979年2月17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高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委托代理人徐通和、徐靖,宁夏矜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生杰,男,汉族,现年55岁,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王琨与被告刘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刘生杰女儿偿还原告王琨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5000元,原告王琨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琨撤回对被告刘生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8.5元,减半收取294.25元,由原告王琨负担。审判员 张保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孙 洁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