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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琨与被告刘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琨,刘生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657号原告王琨,女,汉族,1979年2月17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高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委托代理人徐通和、徐靖,宁夏矜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生杰,男,汉族,现年55岁,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王琨与被告刘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刘生杰女儿偿还原告王琨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5000元,原告王琨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琨撤回对被告刘生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8.5元,减半收取294.25元,由原告王琨负担。审判员  张保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孙 洁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