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沈德华与袁干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金执字第1372号沈德华:你申请执行袁干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5023元。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执行到位5023元,其中,本金5023元,利息0元,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0元(未执行到位的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放弃),执行费50元。本院已于2015年4月2日将该款转付给你。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