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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沈德华与袁干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金执字第1372号沈德华:你申请执行袁干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5023元。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执行到位5023元,其中,本金5023元,利息0元,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0元(未执行到位的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放弃),执行费50元。本院已于2015年4月2日将该款转付给你。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