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郑金狮与陈峰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狮,陈峰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813号原告郑金狮,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莆田市荔城区人,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陈峰远,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狮诉被告陈峰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金狮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峰远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六十八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三十四元,由原告郑金狮负担。审判员 蔡林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珊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