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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孟某某,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85年1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农民,住巴彦县天增镇本院依法受理的孟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某某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但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陈某某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某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的存款二、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2)巴民一初字第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