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玉松与天津荣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杜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松,天津荣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杜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松。被执行人天津荣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B座305-5。法定代表人班景玉。被执行人杜秀华。申请执行人王玉松与被执行人天津荣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杜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滨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玉松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滨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华审 判 员 尹立强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锡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