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法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太保庄街办驻地东首。被执行人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丰收南路五里转盘南侧。申请执行人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坊峡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5年3月10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立案后我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振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