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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南法民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融诚担保有限公司与蔡文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融诚担保有限公司,蔡文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南法民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融诚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蔡文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长春市北方公证处(2015)吉长北方经证字第438、439、440号公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蔡文玉所有的座落于:绿园区西郊路星宇花园小区启明园1#(丘地号4-100/145-25,房间号:115号,建筑面积555.87平方米,产权证编号:长房权字第50601767**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恩泉审判员  XXX审判员  罗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潘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