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保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吕希坤与杨玉芬诉讼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希坤,杨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保执字第62号原告吕希坤,女,汉族,住沾化区。被告杨玉芬,女,汉族,住沾化区。原告吕希坤与被告杨玉芬诉讼保全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15万元予以保全,原告已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的银行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新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