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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执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郑怀兴与华元兵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怀兴,华元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153号申请执行人郑怀兴,农民。被执行人华元兵,农民。本院在执行郑怀兴与华元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华元兵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郑怀兴工资人民币10000元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任志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