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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卢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刑初字第265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农民,住台州市椒江区。2014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杨帆,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5)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闫桦、被告人卢某及其辩护人杨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9日至2014年11月17日间,被告人卢某经预谋,先后购买了打印机、电脑、假印章等,在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新民村86号制造假发票,通过网上购买空白假发票,根据客户要求制作假发票,后通过快递方式出售假发票;2014年11月17日,该制造发票窝点被民警查获,涉案假发票达279份,其中2份已出售,期间,共计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卢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假发票、假印章、打印机、笔记本电脑等作案工具、扣押物品清单、证人邓某、顾某、徐某、曾某的证言、搜查、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账户明细单、汇票单、记账凭证、供货合同、抓获经过、发票真伪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结伙非法制造发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计279份,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卢某涉案的大部分发票均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制作、出售,是犯罪未遂,认罪态度好,已退出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及其辩护人要求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究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小,予以适用缓刑。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华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已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二万元予以追缴,由本院上缴国库;已扣押的假发票二百九十七份、假印章十二枚、打印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U盘二只、移动电话四部等作案工具,均由本院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慧慧人民陪审员  何方富人民陪审员  朱正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徐海丽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人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