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初字第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沈颖、林以霞与庄彦、宋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颖,林以霞,庄彦,宋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0846号原告沈颖。原告林以霞。被告庄彦。被告宋化。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颖、林以霞诉被告庄彦、宋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颖、林以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颖、林以霞负担。审判员 杨明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