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息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王文德、王某与陆国旗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德,王某,陆国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息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陆国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息县人民法院(2013)息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陆国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国旗限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陆国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陆国旗的肇事车辆豫S×××××号大地牌重型自卸货车予以评估、拍卖。经过三次降价拍卖,无人竞拍报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陆国旗所有的豫S×××××号大地牌重型自卸货车以拍卖价571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文德、王某抵偿赔偿款43349元、案件受理费4690元、鉴定费2993元、评估费2000元,合计51032元。下余款6068元抵作停车费用。申请执行人王文德可持本裁定书到在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才审判员 唐 亮审判员 李浩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 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