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易冰与樊国梅、樊国明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冰,樊国梅,樊国明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0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易冰。委托代理人龚力尔,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智渊,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国梅。委托代理人石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国明。委托代理人忻蓓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易冰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易冰及其委托代理人俞智渊,被上诉人樊国梅及其委托代理人石琳,被上诉人樊国明的委托代理人忻蓓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易冰以已与被上诉人樊国梅、樊国明另案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易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易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易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慧忠审 判 员 周刘金代理审判员 高 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朱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