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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陈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刑初字第22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5年1月2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1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和邱某、陈某甲(均另案处理)各非法持有一支射钉器改制枪驾乘车牌号为闽F×××××汽车在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白石盂村村口与莲台山岔路口被公安人员当场查扣。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持有的射钉器改制枪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丸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的改装射钉枪一支、射钉枪弹十发,属违禁品,予以没收,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依法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赖  海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林茜茜(代)本案主要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