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杜建英与鹤壁市山城区园林处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建英,鹤壁市山城区园林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23号原告杜建英,女,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鹤壁市山城区园林处,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山城路61号。法定代表人李发生,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肖银水,鹤壁市山城区汤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建英与被告鹤壁市山城区园林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建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建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杜建英负担。审判员 原本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