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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锦英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清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锦英(又名李红卫),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山西省清徐县李家楼村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6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6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锦英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吕晋源、被告人李锦英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9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李锦英趁王某外出之际,爬窗进入位于清徐县六合村和谐小区1号楼4单元202号的王某家中,盗取衬衣两件、裤子一条、T恤一件、内裤一条。2014年10月26日早上6时许,李锦英再次爬窗进入王某家中,盗取裤子一条,后被回到家中的王某当场抓获。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裤子等衣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锦英已对被害人王某进行赔偿,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锦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王某的报案材料、公安机关询问被害人王某、孟某(系王某之妻)笔录、公安机关讯问李锦英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照片、被盗物品照片、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清价认鉴(2014)079号《关于裤子等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李锦英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锦英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锦英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锦英已对被害人王某进行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锦英犯盗窃罪,单处罚金1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润萍人民陪审员  康利兴人民陪审员  牛清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冀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