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吴宝岩与徐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宝岩,徐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吴宝岩。被执行人徐海龙。申请执行人吴宝岩与被执行人徐海龙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黄民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9437.03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3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