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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刑二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王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4)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刑二初字第00157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健,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5)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健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6日下午,被告人王健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某某小区”X幢XXX室,采用工具开锁的手段,入户窃得被害人孔某的现金人民币34000元。归案后,被告人王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健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孔某的陈述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和照片,银行卡交易记录,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健退赔尚未追回的赃款人民币三万四千元发还被害人孔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荣荣人民陪审员  王群群人民陪审员  张明观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朱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