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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马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公交车司机。因涉嫌犯赌博罪,2014年4月2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云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取保候审,因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2月5日经云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亚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8月份至9月1日,李云鹏(已判刑)等人组织多人多次在岳阳楼区、经济开发区、云溪区等地“扳砣子”赌博。被告人马某应李云鹏的邀请,在明知李云鹏进行赌博活动的情况下,仍为赌场运送参赌人员共计5次,赌场内5次共抽水84000元,马某共非法获利1200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从审查起诉阶段起,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相关证据。1、被告人马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同案犯李云鹏等人的刑事判决书;2、同案犯李云鹏、白思忠、冯亚祥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他人开设场子赌博期间帮助运送参赌人员,并从中获利人民币1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实施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对上述指控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份至9月1日,李云鹏(已判刑)等人组织多人多次在岳阳楼区、经济开发区、云溪区等地“扳砣子”赌博。被告人马某应李云鹏的邀请,在明知李云鹏进行赌博活动的情况下,仍为赌场运送参赌人员共计5次,赌场内5次共抽水84000元,马某共非法获利1200元。其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8月下旬的一天,李云鹏等人合伙在岳阳楼区郭镇乡畈中村赶山组刘艳明家开场子赌博,李云鹏联系了被告人马某及熊五星(已判刑)负责将参赌人员从岳阳楼区湖南理工学院附近运送至赌场。五十多个参赌人员在赌场内利用麻将采用“扳砣子”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下午1点多开始到5点多结束。赌场内共“抽水”27000元,马某获利300元。2、2013年8月的一天,李云鹏等人合伙在岳阳市经济开发区金凤桥管理处戴公组曹小文家开场子赌博,李云鹏联系了被告人马某等人负责将参赌人员从岳阳京珠连接线“桑乐”太阳能广告牌附近运送至赌场。赌博从下午1点多开始,到5点多结束,赌场内共“抽水”24000元,马某获利300元。3、2013年8月的一天,李云鹏等人合伙在岳阳楼区郭镇乡双塘村凡陈组胡五子家开场子赌博,李云鹏联系了被告人马某等人负责将参赌人员从岳阳白鹤公墓前运送至赌场。赌博从下午1点多开始,到5点结束。赌场内共“抽水”20000元,马某获利300元。4、2013年8月30日下午,李云鹏等人合伙在岳阳楼区郭镇乡畈中村赶山组刘艳明家开场子赌博,李云鹏联系了被告人马某等人负责将参赌人员从岳阳白鹤公墓前运送至赌场。赌博从下午1点多开始,由于公安机关抓赌,到3点结束。赌场内共“抽水”10000元,马某获利300元。5、2013年9月1日下午,李云鹏等人在岳阳市经济开发区金凤桥管理处黄河组一栋新两层楼内开场子赌博,李云鹏联系了被告人马某等人负责将参赌人员从岳阳白鹤公墓门口运送至赌场。赌博从下午1点多开始,由于当地居民干涉,约1小时后李云鹏等人就将赌场转移到岳阳市岳阳楼区郭镇乡畈中村赶山组刘艳明家继续赌博,当天下午3点多钟,公安民警到现场抓赌,所有赌博人员离开。赌场内共“抽水”3000元被告人马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退清了1200元违法所得。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所在的岳阳楼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马某平时表现较好,矫正环境较好,再犯罪风险较小,建议对被告人马某判处缓刑,并证实对其具有监管帮教条件。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马某因赌博系网上逃犯对象,在办理户籍业务时被抓获的事实。2、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马某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3、同案犯李云鹏等人的刑事判决书、证言等证明:被告人马某在明知李云鹏进行赌博的情况下,仍为其运送参赌人员共计5次,并获利1200元的事实。4、岳阳楼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对被告人马某具有监管帮教条件;5、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及辩解与上述证据相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他人开设场子赌博期间帮助运送参赌人员,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所在的岳阳楼区司法局证实对被告人有监管帮教条件,且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责令被告人马某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判决书到岳阳楼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二、被告人马某的违法所得1200元人民币已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瞿四平审 判 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XX志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许倩文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