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民一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一初字第142号原告:王某,住井陉矿区。被告:高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何罕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