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终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山东中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丽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终字第3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中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喜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波,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珊珊,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霞,女,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警官总医院职工,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盖继红,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警官总医院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丽霞(系盖继红之妻)。上诉人山东中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丽霞、盖继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齐公司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中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40元,由上诉人山东中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艳审 判 员 赵平洋代理审判员 徐林豹代理审判员 许海涛代理审判员 唐鸣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孙培培刘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