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燕与黄新月、谢莲卿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黄新月,谢莲卿,陈庆武,浙江南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988号申请执行人陈燕。被执行人黄新月。被执行人谢莲卿。被执行人陈庆武。被执行人浙江南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庆武。原告陈燕与被告黄新月、谢莲卿、陈庆武、浙江南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燕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黄新月、谢莲卿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2月11日向陈庆武、浙江南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1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用1.5万元。现因被执行人黄新月、谢莲卿、陈庆武查无下落,被执行人浙江南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已停业,被执行人黄新月、谢莲卿的房产已处置完毕,被执行人陈庆武、浙江南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房产系轮侯查封,且设有抵押,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处置,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98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永平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葛心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