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调确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铨与蔡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铨,蔡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调确字第144号申请人李铨。申请人蔡亮。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李铨与申请人蔡亮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勇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铨与申请人蔡亮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2日经新罗区多元化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蔡亮应于2015年4月5日前归还申请人李铨借款本金5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勇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书娴(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