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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徐水县农业局与杨武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水县农业局,杨武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28号原告徐水县农业局。住所地:徐水县永兴中路39号。法定代表人唐继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曹大海,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武利(杨五立),农民。委托代理人姚芳,徐水县崔庄永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水县农业局诉被告杨武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水县农业局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水县农业局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水县农业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水县农业局负担。审判员  范文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国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