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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冯文与重庆盘鑫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文,重庆盘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5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文,男,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重庆市开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盘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鸡冠梁二巷1号二层1-1,组织机构代码66085926-7。法定代表人谭开均,董事长。上诉人冯文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盘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鑫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4)万法民初字第053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原审法院审查认为: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冯文与盘鑫公司(2013)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624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盘鑫公司补偿冯文各种费用3500元。且冯文也领取了调解的各种费用3500元。双方就与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纠纷已经解决。根据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冯文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驳回其起诉。上诉人冯文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冯文的诉求与其在(2013)万法民初字第00544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诉求不一致,不构成重复起诉,故原审法院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4)万法民初字第05366号民事裁定书。二、本案指令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黄晓英代理审判员  李启梅代理审判员  陈雪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