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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催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上海连雄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连雄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催字第00005号申请人上海连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A218室。法定代表人徐玉水,职务董事长。申请人上海连雄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00100062/21136376、面额为人民币400万元、付款人为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2月28日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连雄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9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纪  华审判员 施 新 荣审判员 杨 金 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