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勇与被告谢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勇,谢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初字第39号原告高勇,男,右玉县人,住右玉县新城镇。被告谢爱,男,右玉县人,住右玉县新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谢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勇负担。审判员 张 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高小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