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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勇与被告谢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勇,谢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初字第39号原告高勇,男,右玉县人,住右玉县新城镇。被告谢爱,男,右玉县人,住右玉县新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谢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勇负担。审判员 张 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高小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