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杨某英与杨某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英,杨某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杨某英,女,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杨某坚,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英与被告杨某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经本院及亲友做和好工作,同意给被告和好机会,因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122.50元,由原告杨某英负担。审判员 陈炎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艺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