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西安中恒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刘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中恒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刘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0465号原告:西安中恒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焕宁,女,汉族,1984年6月11日出生。被告:刘超,男,汉族,1978年11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中恒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中恒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中恒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中恒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卢帆代理审判员 郭瑶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聪打印:扈艳红校对:刘聪2015年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