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衡桃民三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衡水市第五人民医院与张保贵、张天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市第五人民医院,张保贵,张天亮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桃民三初字第253号原告:衡水市第五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李圆。被告:张保贵。被告:张天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市第五人民医院诉被告张保贵、张天亮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衡水市第五人民医院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且未经本院决定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宋铁利人民陪审员  王少珍人民陪审员  谢秀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郑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