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桃民三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衡水市第五人民医院与张保贵、张天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市第五人民医院,张保贵,张天亮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桃民三初字第253号原告:衡水市第五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李圆。被告:张保贵。被告:张天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市第五人民医院诉被告张保贵、张天亮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衡水市第五人民医院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且未经本院决定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宋铁利人民陪审员 王少珍人民陪审员 谢秀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郑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