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与陈小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陈小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6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兴东路30号。负责人:郑荣伟,行长。委托代理人:俞飞燕,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与被告陈小桃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依法立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国田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俞飞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诉称:被告于2010年7月15日向原告申领金穗信用卡(贷记卡)一张,卡号为40×××62。根据双方签订的金穗卡领用合约规定,被告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应支付自银行记帐日起的利息;对于被告能按期全额还款的消费贷款在免息期间内享受免息待遇,对于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消费贷款,应支付全部消费贷款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若最低还款额也未能足额偿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的5%支付滞纳金;被告连续两次以上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原告有权停止该卡使用。被告若超过信用额度用卡,在本周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应按超额部分的5%支付超限费,全部欠款均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预借现金和消费贷款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此后,被告使用该卡进行了消费透支,截至2013年2月27日,该贷记卡共欠透支本息及其它款项合计达到3496.85元(其中贷款本金2715.30元、利息757.01元、滞纳金24.54元)未归还,已严重违反《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有关规定。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中国农业银行金穂贷记卡计至2013年2月27日的透支本息,共合计人民币3496.85元(其中贷款本金2715.30元、利息757.01元、滞纳金24.54元),及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穂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小桃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诉讼中,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复印件、领用合约复印件、章程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申领金穗贷记卡及相关权利、义务约定的事实。4、帐户信息明细原件、交易信息各一份,证明截止2013年2月27日,被告消费透支记录及金额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由于被告陈小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陈述的事实一致。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在信用卡账户不足以支付取现或消费金额时进行透支,原、被告之间实际成立借款合同关系。被告透支后,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透支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等义务。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小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金穗贷记卡计算至2013年2月27日止的贷款本金2715.30元、利息757.01元、滞纳金24.54元;并继续支付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的金穗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小桃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代理审判员 黄国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金飞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