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东莞市森强电路有限公司、王春文与陈建中、骆惠玲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森强电路有限公司,王春文,陈建中,骆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21号原告:东莞市森强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王春文,总经理。原告:王春文,男,汉族,1979年5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彭选兵,广东众坚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健,广东众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中,男,汉族,1967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骆惠玲,女,汉族,1972年10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陈建中,系本案另一被告。原告东莞市森强电路有限公司(下简称森强公司)、王春文诉被告陈建中、骆惠玲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雄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彭选兵、被告骆惠玲的委托代理人即被告陈建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森强公司、王春文起诉称:森强公司、王春文与东莞市千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千方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民二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千方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王春文、森强公司押金237600元、废气塔安装费用60000元;千方公司承担反诉费2822元;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千方公司没有履行义务,故森强公司、王春文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中查明,千方公司已倒闭,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向相关部门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法院依法终结了该次执行。陈建中、骆惠玲是千方公司的股东,但其在千方公司倒闭的情况下没有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千方公司的资产灭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对千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外,千方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外收取的款项由千方公司开具收据,但款项直接进入陈建中的账户,该事实说明千方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陈建中、骆惠玲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告森强公司、王春文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陈建中、骆惠玲连带归还原告森强公司、王春文押金237600元;2.被告陈建中、骆惠玲连带支付原告森强公司、王春文废气塔安装费用60000元;3.被告陈建中、骆惠玲连带支付另案诉讼费2882元;4.被告陈建中、骆惠玲连带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976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2月29日起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建中、骆惠玲承担。被告陈建中、骆惠玲答辩称:一、千方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其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千方公司应当以自身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陈建中、骆惠玲作为千方公司的股东,仅应当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陈建中、骆惠玲已足额交付了认缴的出资额,故森强公司、王春文无权要求陈建中、骆惠玲承担责任。二、千方公司没有依法清算,责任不在于陈建中、骆惠玲。王春文等十几人多次采用吵闹、围困、侵占千方公司及限制陈建中人身自由等方式,致使千方公司失控,很多财务账本资料、财产已遗失,陈建中已报警,请求法院予以调查取证。三、千方公司虽然没有依法清算,但财产并没有流失、灭失等情形,而是被法院依法拍卖了,陈建中、骆惠玲没有擅自处理千方公司的财产。四、陈建中没有任何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也没有逃避债务损害千方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虽然有些款项通过陈建中个人账户进账,但是也经过陈建中个人账户支出,包括房租、水电费等。千方公司的注册资本仅为500000元,但投入到千方公司的建设工程款项达到13500000元,该款是通过向东莞市多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建中个人及其他人借款支付的。陈建中的个人银行账户此前代收的款项已转付房租及其他作用,该账户于2013年1月23日只有8257.84元,陈建中于2013年1月29日借款1000000元转存入该账户转借及代付违约金给王春文等人。综上,森强公司、王春文的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本院查明:本院此前受理了原告(反诉被告)千方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春文、森强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两案,经审理后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东二法民二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其中查明:千方公司与王春文于2011年11月2日签订《承包经营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承包经营;2013年1月14日,千方公司厂房内的所有企业包括森强公司均因环保问题停产;等等。该案判决如下:一、限王春文、森强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千方公司2013年1月份的使用费14967.74元;二、限王春文、森强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千方公司2012年12月份的水电费71256.69元;三、限千方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退还王春文、森强公司押金237600元;四、限千方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退还王春文、森强公司废气塔安装费用60000元;五、驳回千方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收取本诉受理费3072元,由千方公司承担1162元,由王春文、森强公司承担1910元。收取反诉受理费2882元,由千方公司承担。该判决生效后,王春文、森强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3日作出(2014)东二法执字第2688-1号执行裁定书,因穷尽调查措施均未发现千方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另查明,王春文于2012年12月28日前曾多次向陈建中的个人账户汇付房租、水电费等费用,千方公司向王春文出具了《收据》。陈建中、骆惠玲提交了《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客户汇出汇入款明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主张陈建中代收款后用作千方公司的支出,且陈建中个人因千方公司事宜存在对外借款的行为。陈建中于庭审中陈述,对其个人账户内的款项是千方公司的钱还是其个人的钱,大部分能够区分,少部分不能区分。陈建中、骆惠玲于庭审中陈述,自2013年3月18日以后因被案外人阻挠无法再进入千方公司,不清楚千方公司的财务账册是否还存在。还查明,陈建中、骆惠玲提交《报警回执》、《相片》、《督办工作的函》、《录音录像光碟》,主张陈建中被禁锢及被迫签下补偿协议,陈建中、骆惠玲还申请本院就此到公安机关调查。王春文、森强公司认为以上证据与本案无关。以上事实,有原告王春文、森强公司提交的(2013)东二法民二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2014)东二法执字第2688-1号执行裁定书、《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收据》,被告陈建中、骆惠玲提交的《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客户汇出汇入款明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报警回执》、《相片》、《督办工作的函》、《录音录像光碟》,及当事人的陈述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为清算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股东陈建中、骆惠玲应否对千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分析如下: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本案中,前述解散事由尚未出现,千方公司的股东陈建中、骆惠玲尚无清算义务,故王春文、森强公司主张陈建中、骆惠玲承担清算责任,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二,王春文、森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主张陈建中、骆惠玲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实质是主张否定千方公司的法人人格,由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债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王春文、森强公司应就此进行举证。但现有证据仅显示陈建中存在代千方公司收款的行为,该行为不必然构成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不能仅凭此否定千方公司的法人人格,故王春文、森强公司以此为由主张股东陈建中、骆惠玲对千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本案为清算责任纠纷,陈建中个人是否被禁锢及被迫签下补偿协议与本案无关,对该事实并无调查取证的必要,故对陈建中、骆惠玲的相关调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东莞市森强电路有限公司、王春文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3054元,由原告东莞市森强电路有限公司、王春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雄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惠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