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解鹏某与宣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鹏龙,宣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敖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解鹏龙,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敖汉旗。被告宣伟东,男,汉族,市民,住敖汉旗。原告解鹏龙与被告宣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宣伟东立即偿还借款11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鹏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宣伟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基于原告陈述及其所举证据,能够证明下列事项:原告出借款项资金来源:原告的存款6万元及从其朋友处借款5万元。二、被告借款数额:11万元。三、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的方式:现金。四、双方是否签订借款合同:未签订。五、被告是否向原告出具借据或欠据:被告宣伟东于2013年2月10日出具借款金额为11万元借据一枚。六、双方是否约定还款期限:未约定。七、双方对利息如何约定:未约定。八、被告借款后偿还本金数额:未偿还。九、原告在起诉前是否催促被告还款:原告称2014年10月份催要此款,被告支拖未还。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11万元属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负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宣伟东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解鹏龙款11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孟庆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