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丽与黄石扬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黄石扬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222号原告李丽。被告黄石扬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才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亚琴,系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尚柱,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诉被告黄石扬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扬子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丽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李丽与被告黄石扬子房产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李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李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彭亚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威 关注公众号“”